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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轉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條文修正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03年9月23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
本次修正係配合103年6月11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一及第6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旨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1030018977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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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18977(附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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