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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函轉考試院修正發布「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案,請 參閱。
一、「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業經考試院以本(103)年4月21日考臺
組壹二字第10300031771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3項但書意旨,新增符合身心障礙、原住民
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檢附相關證明者得免繳納證書費規定。
考試院令10304221考臺組壹二字第103003177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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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0508臺教人(二)字第103006488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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