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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教育部函以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1.有關公職人員、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範圍。
2.檢附宣導案例投影片乙份。
附件3-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宣導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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