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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加強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
依教育部人事處102年7月8日臺教人處字第102009603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辦理。
AR-M350_20130722_1227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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