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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廢止
「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院臺經字第1121032497A號與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351號會銜令廢止,並自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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