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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2份及附件1份。

二、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附件)及其他行政院、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上開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

     (二)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及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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