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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教育部111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15056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
主旨: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111124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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