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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82625號書函轉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110823教育部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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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9銓敘部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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