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教育部111年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12826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及同年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A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核定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各項表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學術研究加給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三、 本次調增公教員工待遇,為期編制內、外人員薪資調整作業時程一致,及相關代扣費用(公保、勞保、健保、退撫基金等)併同調整避免多次作業,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校務基金進用教學研究人員111年3月份待遇及相關代扣費用先按原標準支給,4月起改依新待遇標準支給,並補發(追扣)1至3月調薪差額。校務基金工作人員111年2月份待遇及相關代扣費用先按原標準支給,3月起改依新待遇標準支給,並補發(追扣)1至2月調薪差額。
四、 檢附前開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