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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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