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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
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112384號書函轉知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一案,請依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規定辦理,茲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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