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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教育部110年8月25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113892號書函轉知行政院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修正公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茲檢附原函影本1份。
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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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原函影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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