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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 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
教育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爰請協助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俾利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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