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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依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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