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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6條、第18條及「附設(屬)學校、單位設置表」(第7條附表),並自110年8月1日起生效
一、依教育部110年7月29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89025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及附表核定本、修正後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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