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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解釋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D號函轉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辦理。
二、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該法第45條第4項規定
1100120教育部函-退撫法第45條第4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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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7銓敘部函&令-退撫法第45條第4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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