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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規定送審取得助理教授証書者,其職前於取得碩士學位後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所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規定送審取得助理教授証書者,其職前於取得碩士學位後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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