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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後,始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提敘規定者,請檢證送人事室申請採計提敘
  • 依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90018189號函辦理。
  •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1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2
、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3
、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4
、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5
、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茲因旨揭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後,部分職系調任規定業予放寬,若於施行後始符合上開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之提敘規定者,請檢具證明送人事室申請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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