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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辦理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轉各大學校院推薦符合考試委員法定資格要件,且未具法定消極情事,並對國家 人才培育有前瞻想法之優秀適任人才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設院
  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副院長不具考試委員身分),考試委員7人至9人(具同一
  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期4年,由總統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第12屆考試委員任期將於109年8月31日屆滿。為使考試院順利換屆運作,發揮職權
  功能,總統應提名第13屆考試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109年9月1
  日就職。
三、總統已於109年2月10日核定設置「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並由召集人陳
  副總統於2月18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2月18日起至3月10日止(共22日),公開
  接受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團體推薦優秀人選。總統出席會議致詞,期
  許各界推薦人選能具備國際觀和前瞻性,理解國家未來十至二十年的人才需求,願
  意支持人事制度的改革與精進,尤其是考試選才的多元性、人事制度的彈性化、在
  職培訓的前瞻性及退撫制度的永續性。
四、考試委員除應具法定資格要件外,另應未具法定消極情事。法定資格要件係指具
  《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法定消極情事係指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五、推(自)薦相關訊息如下:
  (一)第13屆考試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本府全球
   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連結位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請於109年3月10日(星期二)(含)
   前掛號郵寄: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
   小組」收,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
  (三)為廣布徵才訊息,建請將提名審薦小組對外公開徵才訊息,刊載於貴機關團體全
   球資訊網首頁,並連結前揭本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網頁(連結位址:https://ww
   w.president.gov.tw/page/575;刊登時間:109年2月18日起至3月10日止)。
  (四)本案聯絡電話:(02)2320-6141~4,傳真:(02)23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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