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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公告】行政院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辦理。
1080046146行政院人總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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