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經考試院五
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經歷三次修正。為加強照護
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乃修正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聘用
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給與標準並明定遺族領受方式;又為期
公正、客觀及切實辦理聘用人員因公死亡案件之審認,爰增訂
機關就因公死亡案件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
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另基於權益之衡平,參照
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明定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亡故
者,亦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