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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修正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
屬人數,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
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58人,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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