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臨時人員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俾符規範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臨時人員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
247.26K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您 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將使得「列印」按鈕無法使用。請直接使用瀏覽器列印功能進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