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 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主旨:銓敘部令,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及附表影本各1份。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60028606號.pdf
339.31KByte
下載附件
銓敘部令.pdf
1.04M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您 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將使得「列印」按鈕無法使用。請直接使用瀏覽器列印功能進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