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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略以
,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
籍滿10年之限制,惟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
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
請各單位進用人員時,應依規定辦理
人事室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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