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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 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會出庭,得由服務 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主旨: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會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1份。
二、銓敘部民國93年2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教育部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587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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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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